发布日期:2025-10-27 15:50点击次数:84
为切实做好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会市多部门持续强化联合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居民小区等关键场所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场所未严格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现将违反病媒生物防制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部分餐饮单位“三防”设施不达标受处罚
2025年10月,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38家餐饮单位存在门窗纱网损坏、缺失等“三防”(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四会市依法取缔某无证行医场所
2025年10月12日,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赴新江大道附近对某诊所涉嫌无证行医行为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场所正门上方悬挂“黄某某个体牙科诊所”牌匾及“牙科诊所”广告标识;室内设置牙科诊疗椅1张,牙椅旁木柜存放有甲硝唑片、三黄片、索米痛片等药品,另一木柜内存放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地面放置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容器。该场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黄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该场所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予以取缔。
案例三:多家医疗机构因未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受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6家医疗机构存在未依法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问题。其中,2家机构未按规定设置预检分诊点;4家机构虽设置预检分诊台,但现场无值守人员在岗履职。上述行为导致发热患者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的预检筛查工作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对涉事6家医疗机构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6家医疗机构经现场普法教育后均已当场完成整改。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四:某学校未及时清除积水导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入口侧假山区域存在大量积水及枯枝落叶,学校餐饮部下方排水沟内积存大量污水,周边区域可见成蚊活动迹象。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与《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经现场取证并核实违法事实后,确认该校存在违反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病媒生物孳生问题。据此,四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案例五:四会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案
2025年10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会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问题:小区大型假山水池、喷水池、垃圾桶周边、游泳池入口浸脚池及泳池内部等多处存在积水;花园绿植底部积水且可见孑孓活动;废弃地拖桶内积存垃圾与污水,孑孓孳生;负一层停车场排水渠积水并伴有成蚊飞动。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六:四会市多家公共场所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受处罚
案例6-1:四会市某保健服务(沐足)馆未落实积水清除措施导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四会市某保健服务(沐足)馆于沐足床旁木架上摆放两盆水培植物,其容器内积水未及时清除,可见孑孓(蚊蚴)孳生。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更换水培植物容器水体,切实加强室内水培植物日常管理。
案例6-2:四会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未落实积水清除责任导致蚊虫孳生案
2025年10月,四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一楼大堂摆放的两盆水培植物容器内存在积水,且孑孓孳生情况显著。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清理并更换水培植物水体,切实加强室内水培植物日常管理规范化工作。
防控工作不容忽视,责任重于泰山。
四会市卫生健康局倡导
各单位及个人以相关案例为鉴,
切实履行防控职责,
全面落实落细防控措施,
共同筑牢全民健康屏障。
特别提醒广大商户与市民:
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请及时清理生活、经营场所内的积水及堆积杂物,做好灭蚊防蚊措施并加强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皮疹、关节疼痛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会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四会市卫生健康局